復社緣起
世新登山社在早期社團活動中表現的相當出色,因而在社團生活圈一直是扮演熱門社團的角色, 在80年代初期的表現更是把社團推向一個新高峰,在前身專科時代時學生參與社團活動非熱絡, 因社團的根基更為穩固,可是在升等為學院時卻是社面臨了一個走下坡的關鍵期,由於內出現了 爬山觀念上的差距與嫌隙,導致社務荒廢,加上山社內早已隱藏著鬆散的危機,當時幹部能力有 限,終究無法力挽狂瀾,而於民國82年走向倒社一途。
民國86年由林彥良黃正凱等30位同學共同連署發起登山社,於9月3日正式於社團活動中心展開 招生,前後歷經了水上救生社、蘭友會、復友會等社團的協助,給予設立臨時社桌輾轉於各社桌 招生,於民國86年10月4日學校公文正式由成嘉玲校長核判,終於有了自己的社桌。
於10月10日舉辦第一次登山健行活動,由創社幹部領軍,為復社之路啟航,揭開圓滿的扉頁。
組織章程
世新大學登山社組織章程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世新大學學生社團組織規程有關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本社定名為「世新大學登山社」,以下簡稱本社。、
第三條 本社之宗旨為推廣登山活動,鍛練體魄。並希望藉此類活動增進社員 對台灣百嶽 的認識,內容包括登山基本訓練、山訓、急救、植辨、攀岩及健行等。
第二章 社 員
第五條 本社社員分為下列三種:
一. 一般社員:凡本校學生或教職員認同本社宗旨並願盡權利義務者皆可申請入社。
二. 榮譽社員:凡贊同本社宗旨,對本社有重大貢獻者經社長推薦或幹部三人以上連署由 幹部會議通過,可為之。
三. 贊助社員:凡贊同本社宗旨,熱心資助經費物資者者經社長推薦或幹部三人以上連署 由幹部會議通過,可為之。
第六條 社員權利如下:
一. 出席社員大會、本社舉辦的活動。
二. 選舉、被選舉及罷免權。
三. 提案、發言及表決權。
四. 利用本社的公共設備。
五. 其它依本社章程或決議應享的權利。
但榮譽、贊助社員除發言權外無本條第二、三款的權利。
第七條 社員的義務如下:
一. 出席社員大會。
二. 遵守本社章程及決議。
三. 繳社費。
四. 擔任本社指派的職務。
但榮譽、贊助社員無本條各款的義務。
第八條 凡一般社員拒納社費者視為自動退社。
第三章 組 織
第九條 社員大會:職權如下
一.社員大會下設社長一人、執行秘書一人、行政及活動副社長各一人。
二.選舉、罷免社長。
三. 通過與修改章程。
四. 了解社團經費運用情況及其它重要事項之決議。
第十條 幹部會議:職權如下
一. 擬定學期計劃、預決算與工作報告。
二. 其它依章程規定應辦事項。
第十一條 領嚮會議:領隊嚮導群為社務會議之幕僚機構,負責編排本社各類
山野活動與授課及有關領隊嚮導事務。
第十二條 指導老師:職權如下
一. 由社長自校內邀請學有專長的老師聘任之。
二. 擔任社團運作的顧問,輔導社團活動及行政事務
第十三條 社長:職權如下
一. 對內負責各相關社務並訂定工作目標。
二. 對外代表本社。
三. 組織幹部群。
四. 召集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。
五. 籌募社團運作經費。
六. 其它依章程規定應辦事項。
第十四條 執行秘書:輔佐社務及活動的貫徹與進行,協調各組幹部處理社務之相關事宜 。
第十五條 副社長:職權如下
一.協助社長處理相關社務。
二.社長因故出缺,代理社長處理社務及行使職權。 第十六條 領嚮群(詳見領嚮群組織辦法)
第十七條 顧問群
由本社邀請經驗豐富之學長姐及各界人士擔任之。
可對本社之行事活動提舉建議而無決策之權。
第十八條 其它幹部:職權如下
一.文宣組:1.負責文書資料之收集整理。
2.宣傳海報製作。
3.美工人才培訓。
一.活動組:1.負責設計學年內之各項活動及行程安排。
2.迎新送舊的活動策畫。
二.公關組:1.負責對其它校內外相關社團組織的聯絡。
2.社員資料卡的建檔及社員間之聯繫。
三.教學組:1.負責教授登山所需相關知識和技術。
2.安排學習課程及授課人員。
3.授課老師的延請。
4.登山資料的收整及保管租借。
5.上課場地的租借。
四.器材組: 1.負責登山器材之添購、保養及出隊器材之準備。
2.社內器材的租借及保管。
五.總務組: 1.負責本社財務之管理。
2.社費的保管與支出。
3.帳冊的記錄與保管。
第四章 會 議
第十五條 社員大會分下列兩種:
一. 定期大會:分期初、期中及期末三次召開。
二. 臨時大會:社長或幹部會議認為有必要或社員十分之一連署要
求時得召開。
第十六條 幹部會議分下列兩種:
一. 定期會議:每兩週召開一次。
二. 臨時會議:社長認為有必要或幹部三分之一連署要求時,得召
開之。
第十七條 社員大會之任何決議需有全體社員六分之一以上出席。
但社長選舉需有社員五分之一以上出席,但同額競選時需有半數以上 社員出
席。
且章成修改需有四分之一以上社員出席,並經出席幹部三分之二的同意方能修
改。
第十八條 幹部會議之任何決議事項需有全體幹部三分之一以上的出席。
但修改辦事細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出席,並經出席幹部三分之二的同意,始
能修改。
第十九條 其它不詳盡的規定皆照議事規則行之。
第五章 經 費
第二十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:
一. 社員社費。
二. 學校補助款。
三. 自由捐款、募捐。
四. 活動收入。
五. 其它。
第二十條 本社經費運用情形,應定期公告社員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二十二條 社長任期為一學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第二十三條 本社可因工作需要另定辦事細則,但不得違背本章程相關規定。
第二十四條 若社內任何決議違反本章程者無效。
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無規定事項,可照學校規定辦理。
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